第四节 基本预备费

指工程项目在设计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及费用,主要用途为:

一、在进行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必须增加的工程和按规定需要增加的费用(含相应增加的税金)。本项费用不含Ⅰ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

二、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施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四、由于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废弃工程;

五、征地、拆迁的价差。

基本预备费按第一~第十一章费用总额的5%计列。本项费用由建设单位统筹掌握。

工程进行招标后节余的费用纳入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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